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IC借记卡章程
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IC借记卡
章程
(2021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村镇银行)IC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向持卡人提供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瑞信村镇银行IC借记卡(以下简称“瑞信IC卡”)指瑞信村镇银行分支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电子现金是IC卡的特有功能,适用于小额快速支付业务,可办理脱机消费、圈存、查询等交易。
第三条 瑞信IC卡为磁条IC复合卡(以下简称IC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四条 瑞信IC卡实行实名制,发卡对象为个人。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承诺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向瑞信村镇银行申请办理瑞信村镇银行IC卡。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瑞信村镇银行IC卡时,应按瑞信村镇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瑞信村镇银行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瑞信村镇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用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瑞信村镇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三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瑞信IC卡中各项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IC卡电子现金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瑞信村镇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瑞信村镇银行IC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可在瑞信村镇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瑞信村镇银行服务价目公示表》。
 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更时,或因经营需要,瑞信村镇银行将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于执行前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发公告。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瑞信村镇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申请瑞信村镇银行IC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可携带瑞信IC卡到瑞信村镇银行营业网点或在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凡持卡人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瑞信村镇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凭据,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持卡人遗忘瑞信IC卡密码,或因瑞信IC卡密码连续累计输入错误次数超限而无法使用,持卡人可以通过手机银行进行密码重置,也可携瑞信IC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瑞信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或密码解控手续。
第十 持卡人瑞信IC卡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IC卡电子现金除外)。持卡人可通过瑞信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客服电话或网上银行办理口头挂失,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瑞信村镇银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口头挂失设有5日有效期,过期将自动解挂,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办理瑞信IC卡书面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以及口头挂失失效后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应先由收款员在POS上用卡并输入消费金额,由持卡人确认后输入密码,并在打印凭条上签名,妥善保管回执。
第十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办理取款时应按屏幕上的提示操作,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卡每天累计限额按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瑞信IC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瑞信IC卡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不取现,IC卡电子现金资金限额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瑞信IC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 持卡人需查询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时,可凭瑞信IC卡和密码在瑞信村镇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查询核对。
第十 持卡人如需销户须至瑞信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销户前,客户须将瑞信IC卡中储蓄存款支取完毕,并解除各项签约关系。
第十 瑞信IC卡设置卡片有效期,卡片有效期到期后,持卡人将无法使用卡片完成POS消费交易、ATM取现、柜面交易和自助机具交易等需要出示卡片才可办理的交易;仍可继续办理快捷支付、银联云闪付、网上支付等无需出示卡片的业务,以及通过瑞信村镇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继续办理查询、转账、汇款等业务。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卡片,应前往营业网点办理到期换卡。
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瑞信村镇银行对瑞信IC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服务质量不满意的情形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瑞信IC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三)有权获取瑞信村镇银行提供的对账服务,并要求对不符的账务内容进行核实。
(四)瑞信IC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IC卡电子现金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向瑞信村镇银行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等业务时,须遵守瑞信村镇银行银行、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持卡人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与瑞信村镇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瑞信IC卡及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以及在已办理口头挂失但自动解挂后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除因瑞信村镇银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持卡人财产损失的之外,瑞信村镇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瑞信村镇银行支付相关款项。
(七)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瑞信IC卡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向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由瑞信村镇银行销毁处理。
(二)对不遵守本IC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瑞信村镇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而不必预先通知,并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瑞信IC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瑞信村镇银行造成损失的,瑞信村镇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有权对瑞信IC卡内所有账户余额为零且较长时间内无持卡人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瑞信IC卡予以销户。
(四)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瑞信村镇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瑞信IC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二十 银行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对瑞信IC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最长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三)向持卡人提供瑞信IC卡账务查询服务。
(四)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供电、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瑞信村镇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因瑞信村镇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由瑞信村镇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瑞信村镇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瑞信IC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瑞信IC卡的,可向瑞信村镇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卡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章程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瑞信村镇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瑞信IC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