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第一条  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自愿开立瑞信村镇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为“账户”),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章及乙方业务规章制度。
第二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及电子银行等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同时出示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接受乙方审核。
第三条  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须为本人实名登记并处于甲方有效控制下,为乙方与甲方联系、确认信息和办理各项业务的默认号码。
第四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需要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但甲方在乙方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5个。
第五条 有下属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开户:(一)甲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等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三)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借记卡的;(四)乙方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异常开户情形。
第六条 甲方使用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第七条 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在符合监管规定、清算组织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前提下,相关交易也可不使用密码验证。甲方须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个人账户资料,因甲方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或泄露个人账户资料产生的风险及损失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纠纷为由对乙方划付款项提出异议。
第八条 账户凭证(包括存折及IC借记卡)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甲方应尽快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密码重置。若在挂失前或密码重置前或挂失失效后(口头挂失五日内有效)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或因账户处于挂失、止付状态下导致部分服务功能无法实现,由甲方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账户管理或其他服务相关费用,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条 甲方应定期主动通过乙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对账单等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
出,如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未对账户或交易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认可相关交易。
第十一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如甲方留在乙方的资料发生变更或者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时,甲方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所有账户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于未及时修改个人资料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面、手机银行等指定渠道办理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变更。甲方账户加密的情况下,可选择乙方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销户;对于账户余额、应计未计利息均为零且取消所有签约关系的Ⅱ类户和Ⅲ类户,还可通过电子银行端办理销户。账户销户后将无法办理任何业务。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规定、更改ATM、电子银行等非柜面渠道日常服务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及提供服务种类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每日营业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交易指令,乙方将视为下一营业日收到。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服务时间内使用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若甲方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欺诈、恐怖融资、出租、出借账户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乙方相关业务协议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及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冒名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者,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第十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对账户使用及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并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导致甲方账户资金发生风险或引发账户不当使用的交易进行阻断、限制部分交易功能,或不再受理甲方的业务申请。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以及预留手机号与他人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或符合乙方可疑交易特征的,甲方同意乙方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或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七条 甲方授权乙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职责及开展风险管理等需要,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甲方个人资料。非出于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构的要求或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的目的,乙方不得将资料披露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
第十八条 协议内容、收费内容及收费标准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接受公告内容的,可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或终止相关服务;如甲方未选择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已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收费内容及收费标准,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甲方在《瑞信村镇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综合服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经乙方审核开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账户正式撤销之日终止。本协议任何条款如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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